工伤如何认定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与时间限制
- 用人单位申请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 基础材料
-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像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受伤害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复印件1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粘贴在《工伤认定申请表》首页左上角)。
- 医疗机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就诊时间、受伤害具体部位,并盖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专用章;患有职业病的,应提交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供查验、复印件1份)。诊断证明书上除伤情外还有其他疾病的,受伤职工和单位应填写《受伤害部位确认书》。急救的需提交抢救记录、病历;病历手册、影像学报告单、住院病历和出院诊断等完整的病历资料也需提供。
- 单位相关证照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机关社团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原件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授权委托材料(如有需要):《授权委托书》(下载打印电子文档)(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人、受伤职工本人签字;受伤职工本人因伤因亡等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由受伤职工近亲属代为签字,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等。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单位介绍信。
- 不同事故情形需额外提交的材料
- 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提交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提交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工作时间证明、受伤职工住所地产权或租赁协议或居住地证明、出行路线图(标出起点、终点和事故地点)。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职工死亡:提交死亡证明。
- 涉及因工外出:提交外出证据材料,如到外地出差的,提供单位领导批示、邀请函、差旅报销凭证、接待单位出具的材料等。
- 涉及加班加点:提供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证据材料。
- 涉及用人单位组织或指派参加活动:提供相关活动证据材料,如活动方案、通知通告、日程安排、参加人名单、活动费用凭证、活动照片等。
- 职工受伤时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或办公地不一致: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产权或租赁协议。
- 涉及劳务派遣或职工从事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约定的工作而受伤:提供派遣协议、服务合同,以及由第三方(含用工单位)出具的受伤职工工作或受伤的证明材料。
三、工伤认定的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
- 线上在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申请,线下到中心窗口或邮寄至中心窗口申请,工作人员对办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 审查审核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办结答复
- 办结符合申报条件的办件,根据需求情况予以办结;无明确依据的,经研究或请示后,进行答复。
四、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 对社保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可在签收之起60日内向上一级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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