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离婚可以给孩子改姓名吗
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
-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后是否可以给孩子改姓名
离婚后,孩子改姓名的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如果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具体来说,如果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女方可以变更孩子姓名,但需男方签字同意。若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男方有权起诉。若女方隐瞒离婚事实成功改名,男方要求恢复原名且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公安局应恢复原状。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和改姓名的问题都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尽量避免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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